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灯饰与东丰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观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第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