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62号楚天家园蓝天阁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28号。
法定代表人:谭东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