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左岸巴陵1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袁四军。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9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吉
书 记 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