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3415号
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枫桦源小区302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理人:石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曹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