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3民初178号
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献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盼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01月29日受理了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