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5民初892号
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娄本武 审判员  耿红霞 审判员  安丹丹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