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联茗物资有限公司与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进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茗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执行人:沈进,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051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联茗物资有限公司与沈进、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沈进、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019年4月26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