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3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浉河区。
被执行人:**,男性,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玲。
被执行人:吴**安,男性,浉河区。
***与**、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02民初336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安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5万元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安名下银行卡内有存款7754.09元,现已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
三、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现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蔡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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