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慧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收取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恩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