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502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吕明。
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办理吕明申请执行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魏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阳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魏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豫SCN329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执行人魏锋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魏锋名下所有的豫SCN329号汽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允许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