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拓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拓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山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第4栋618房。
法定代表人:罗涌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木扎尔特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拓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2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拓源公司上诉称,其与宏晟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形成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宏晟源公司在本案主张返还的材料款实际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款项,而非工程款。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误。本案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宏晟源公司将涉案伊宁市10KV西环线096号配变改造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拓源公司施工,拓源公司认可双方形成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宏晟源公司本案诉讼请求,其主张解除涉案《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主张拓源公司返还超付的包括材料款在内的工程款并赔偿其损失,系基于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本案应由伊宁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拓源公司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丽 萍
审判员 刘 云 龙
审判员 叶尔波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倩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