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保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中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阿依努尔艾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