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0760852581。
法定代表人:周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梅,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被告: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和静街680号兴国紫园小区20号楼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569689。
法定代表人:栾海龙。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涂 胜
人民陪审员 孔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