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0760852581。

法定代表人:周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梅,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被告: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和静街680号兴国紫园小区20号楼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569689。

法定代表人:栾海龙。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新疆恒天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涂 胜

人民陪审员 孔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