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