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晟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