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1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花桥村尧公组,现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105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湘1227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6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时间从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止。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溆浦支行账号尾号为988888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856.1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账号尾号为004364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0元)、在长沙银行溆浦支行账号尾号为000001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5097.87元)。 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梅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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