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19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粮农,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花桥村尧公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105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94元,减半收取计28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梅 代理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