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庄园项目部、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财保21号
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陈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4922577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韬,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庄园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17栋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AGAR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105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庄园项目部名下银行资金25万元、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18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43万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庄园项目部名下银行资金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1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