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五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民初32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系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五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张景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峰,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段XX号XX园XX栋XX房。
法定代表人:蔡朝登,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系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五洲公司、明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小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颖
书 记 员 张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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