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封铭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2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1410100559608551G,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2号楼1单元3层303;
被执行人:开封铭信置业有限公司,91410221065273536Q,住杞县金城大道豫森首府1号楼4单元4楼东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31日生效的(2018)豫0221民初1448号判决,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开封铭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封铭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开封铭信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89860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818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开封铭信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的账户41×××41_1存款2393.9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顺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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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