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1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1单元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9608551G。
法定代表人:秦化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阳言涛,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言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30日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阳言涛应偿还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9735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欧阳言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08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04月0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高 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