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0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C3号楼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信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91914.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