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执监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钊,董事长。
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望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民初993号判决立案执行,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为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君山区人民法院不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该案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一)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的规定,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其与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民初993号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孟君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李江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