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街道办事处反嘴村矮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49138301。
法定代表人:李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637112X2。
法定代表人:吴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中辉,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11执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新云
审 判 员 黄 震
审 判 员 许奇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乐天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