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637112X2。
法定代表人:吴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望城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11MB0P50449X。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1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应向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26080元、窝工损失504109元及垫付的评估费120000元,工程款利息92074.3元(截至2021年5月6日),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负担案件受理费23715元,承担执行费53651元,共计5319629.3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履行义务,但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划拨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存款4847444.3元至本院履行款专户。2021年7月2日本院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执监2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11民初993号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611执238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云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许奇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