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异5号
案外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光明路。
案外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光明路。
案外人: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光明路。
案外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光明路。
案外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光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满枝,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望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创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
本院在执行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对此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通过审查原执行法院君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611执238号卷宗和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执1142号卷宗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涉案审理下发的(2021)湘06民申76号等判决文书,现已对本案审查终结。
案外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称:案外人系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下属的二级机构,因受机构改革及办事处合并等历史原因影响,五案外人均没有单独开设账户,共同开设名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专用账户且由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监管。该账户为五案外人所有往来资金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且有专职会计,与上级机关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的基本账户及资金没有任何交集。被执行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与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21执1142号执行通知书,冻结五案外人上述专用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上的款项作为执行款,岳阳县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托管的五案外人的专用账户上的资金存在严重不当,严重影响了民生保障工作的开展,特提出异议,请求退还五案外人共同账户(开户行: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支行,账号:8201××××3892)上被划走的存款。
经阅卷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3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26080元、窝工损失504109元、垫付的评估费12000元。2021年4月10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2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立案为(2021)湘0611执238号,并对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2021年6月22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21)湘0611执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19629.3元或扣留、提取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同日,湖南省岳阳农村商业银行君山支行协助君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账号为8201××××3892上的存款4847444.3元,并将该冻结款项扣划致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上。由于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将该执行案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2021年6月2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1)湘06执监20号裁定书,裁定将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民初993号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君山区人民法院将有关案卷材料及执行款项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621执1142号。2021年10月18日,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以发现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量计算上存在严重错误等诸多原因,已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程序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岳阳县人民法院以此暂缓执行,给予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申请再审结果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民申76号裁定书,驳回了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2021年12月28日,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经岳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项金额4542263.3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取执行款,该执行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案外人针对涉案标的物,即银行存款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等5个案外人,针对查封的开户名称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开户行: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支行,账户为8201××××3892上的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从对该执行案的审查确认:一是从对本案的执行内容程序与执行措施上审查没有具体的违法情形,被君山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支行冻结的银行账号8201××××3892、开户名称是本执行案的被申请执行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该开户账号名称登记上并没有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等五个案外人异议人的信息,也没有备注其他与涉案账户的相关具体内容。二是五案外人异议人对待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是可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异议保护的。君山区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划款的时间是2021年6月20日,五个案外人异议人对此并没有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异议,而在该案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且在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8日执行完结后,才于2021年12月31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等5个案外人于2021年12月31日就该案执行提出异议时,岳阳县人民法院已于此前的2021年12月28日对该执行案执行完毕,并下发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综上所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站、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柳林洲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大队、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林角佬治安巡逻大队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业文
人民陪审员 涂大兵
人民陪审员 贺胜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焦 英
书 记 员 陈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