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06D。
法定代表人:乔新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审被告:张登顺,男,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2812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是基于双方在胶州市完成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纠纷,胶州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劳务费390777元。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系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菏泽市郓城县,因此,郓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移送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