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2812号-辖
原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06D。
法定代表人:乔新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劳务费人民币39077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12月24日,原告分包了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胶州市的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暖通一标段工程,两被告自行召集数名劳务人员,完成了该标段部分工程。但是,原告向被告超额支付了劳务费,被告私自截留的部分劳务费应向原告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劳务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被告住所地和户籍地均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陈坡乡陈坡行政村陈坡村057号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书面审查过程中,原告称其分包了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并将劳务分包给两被告,两被告自行召集劳务人员完成了该标段部分工程,胶州市是工程所在地,也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提交原告与案外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又,因原告并未提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或转包合同,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