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652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威武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南海路8号丁坝农贸市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4BBL5N。
经营者:苗维维,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06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1552X1。
法定代表人:乔新亮。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威武五金店与被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威武五金店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威武五金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威武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保全费642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威武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