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民初508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辛庄经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乔新亮,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我院通知其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亚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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