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304号 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山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洋国际商城SC楼-5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A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