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706号
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洋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