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7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洋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苏0312财保7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该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浅山佳苑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应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