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核黄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484号
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山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彤,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核黄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核黄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核黄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2号楼和10号楼内的设备:1、AO***EB-400C商用直流式燃气热水锅炉3台;2、TD100-15/2炉前循环泵3台;3、BHT-500闭式膨胀罐1台;4、AO***BTR-338商用容积式强排型燃气热水炉5台;5、BR088-78板式换热器1台,保全标的为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核黄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2号楼和10号楼内的设备:1、AO***EB-400C商用直流式燃气热水锅炉3台;2、TD100-15/2炉前循环泵3台;3、BHT-500闭式膨胀罐1台;4、AO***BTR-338商用容积式强排型燃气热水炉5台;5、BR088-78板式换热器1台,保全标的为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