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农林业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科农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民终4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农林业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新兖镇宋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绍臣,济宁市兖州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科农林业绿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