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筑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392号 申请人:南京筑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Q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守正路19号宇腾物流3#楼办公用房(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筑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筑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筑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南京筑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