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5052号
申请人: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华侨创业大厦5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295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295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