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505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华侨创业大厦5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