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水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0101行初403号
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华侨创业大厦**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意,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水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
法定代表人张志颇,局长。
出庭负责人杨建图,天津市水务局二级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田丰,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慧,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水务局撤销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启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润林
审 判 员  张正民
人民陪审员  董欣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光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