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81民初1269号
原告: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镜月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2728806P。
法定代表人:韩烈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柏果村**,现住荆门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华,系被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
负责人:文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起诉时误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被告,审理中将起诉时误列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原告的广告牌损失进行了鉴定。原告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54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2日5时许,被告***驾驶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文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钟祥市石牌镇万福村二组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与路边原告所有的广告牌相撞,造成车辆及原告广告牌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损的广告牌受钟祥市公路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现已不能修复,须进行拆除,原告制作该广告牌需花费121544.3元;且原告已与他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以该广告牌为他人进行广告发布,因此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原告造成的可得经济利益损失为84000元,原告的总损失合计为205544.3元。另查明,被告***为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购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
原告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A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公路路产(非交通标志)登记表各1份,证明涉案广告牌系原告所有,因本次事故发生后,我司收到钟祥市公路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将案涉广告牌已拆除,现已不能再设立。
A2、被告***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事故车辆系被告***所有,系本案适格主体,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A3、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被告***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A4、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照片十张,公司信息打印件,证明原告与钟祥市金钟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以涉案广告牌为商贸公司发布广告,期限为三年,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84000元。
A5、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1份、评估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受损的广告牌损失价格为82866元,花费评估费12154元。
被告***辩称:1.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对在被告公司投保情况无异议,且保险购买有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B1、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1份、保险条款1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部分损失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2.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3.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予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未向本院举证。
本院在审理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5时许,被告***驾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文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钟祥市石牌镇万福村二组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与路边原告设置的龙门架广告牌相撞,造成车辆及原告广告牌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3月25日钟祥市公路管理局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原告擅自在S266K14+500处占用公路路面及路肩修复龙门架。要求原告停止占用道路施工,清除占道物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龙门架自行拆除。之后原告按照钟祥市公路管理局的要求拆除了广告牌。另查明,被告***为其驾驶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该事故车辆年检合格,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审理中双方对原告的广告牌损失发生争议,共同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8月28日,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2019年3月22日因交通事故致大型广告牌损失价值作出评估报告,确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2019年3月22日因交通事故致大型广告牌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866元。原告在审理中要求被告赔偿其于2019年元月19日与案外人钟祥市金钟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元月21日至2022年元20日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款84000元,二被告认为该广告牌属于违法建筑,且事故发生后已经被撤除,对该损失不应当赔偿。因当事人意见分歧,法庭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事实无争议,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的纠纷。2019年3月25日钟祥市公路管理局认定修复龙门架为违法事实,并要求原告清除占道物品,自行拆除龙门架,事故发生后原告亦自行拆除了该龙门架广告牌,故对原告主张广告牌的经营利益84000元不应当支持,二被告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但该广告牌系原告设立,之前在钟祥市公路管理局进行了路产登记,该广告牌本身的价值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对该广告牌本身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因被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代为赔偿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2019年3月22日因交通事故致大型广告牌损失价值为82866元,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808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代替被告***向原告钟祥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范围内代替被告***向原告钟祥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80866元。
三、驳回原告钟祥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先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夏云
书记员陈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