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市明显陵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019号 原告:**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镜月湖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272880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明显陵管理处,住所地**市显陵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81421739225E。 负责人:**。 原告**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显陵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大公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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