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490号
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0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06351347D。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