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310号
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0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06351347D。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