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标准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1786号
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959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标准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5184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标准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45元,由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