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标准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熟市标准件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熟市标准件厂上诉称: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常熟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常熟市标准件厂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郑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俊
书记员杨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