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戴叙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华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纺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程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