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8层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第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