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51-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8层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第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青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