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4)某某第151号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8层802号房
被执行人: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第四层402室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保证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据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