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法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2)平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91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晓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