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85号
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杭浩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167480。
法定代表人:李玥,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一环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一环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浣竹